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偷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窃、入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偷窃罪是指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偷窃、入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偷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复制别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设施而用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讲解
1、废止状况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0〕36号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建议(试行)》,自2010年十月1日起试行,2015年1月19日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公告》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容易见到犯罪的量刑指导建议》(法发[2017]7号),2017年4月1日推行。
2、量刑标准
构成偷窃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偷窃的,入户偷窃的,携带凶器偷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偷窃数额、次数、方法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偷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偷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偷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偷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越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实行完毕或赦免将来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与前后罪罪行轻重等状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状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职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紧急程度等状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
偷窃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窃取别人占有些数额较大的财务,或者多次偷窃,入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扒窃别人财物的行为。
1、偷窃罪的行为对象是别人占有些财物。
财物包含有体物和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
2、偷窃罪的行为是窃取别人占有些财物。
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别人占有些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含单位)占有。
3、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窃、入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扒窃的,才成立偷窃罪。前一类型型可谓普通偷窃,后四类型型可谓特殊偷窃。
(二)责任形式
1、故意
偷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偷窃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别人占有些财物。误觉得是自己占有、所有些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偷窃罪。但,不可以简单地觉得,只须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少偷窃的故意。由于别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点,只须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别人占有些首要条件事实,就应觉得行为人拥有了偷窃罪的认识内容。比如,即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认定其有偷窃罪的故意。除此之外,即便是自己所有些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别人合法占有些状况而窃回的,也成立偷窃罪。比如,行为人通过铁路运营部门将我们的财物从甲处托运至乙处,出货托运后又窃取该财物的,应认定为偷窃。就普通空而言,还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偷窃的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觉得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又不是多次偷窃、入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扒窃的,不应认定为偷窃罪。
成立多次偷窃,需要行为人具备“偷窃”的故意,需要行为人在每次偷窃时都认识到自己在推行偷窃行为,但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多次”偷窃。成立入户偷窃,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别人的平时生活住所。误将别人平时生活住所当做卖淫场合、普通商店而推行偷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偷窃。但,非法进入后发现是“户”仍然偷窃的,则是入户偷窃。基于同样的原因,成立携带凶器偷窃,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携带了凶器。
2、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第264条没明文将非法占有目的规定为偷窃罪的责任要点,刑法理论对此也存在争议。非法占有目的别说觉得,只须行为人具备偷窃、诈骗等罪的故意即可,不必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第一,可以从客观上区别偷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必借用非法占有目的。第二,管时擅自用别人财物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偷窃罪,并不是由于行为人缺少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由于行为本身不可以被认定为偷窃行为。最后,刑法并没将非法占有目的规定为偷窃等罪的主观要点。
成立偷窃罪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
(1)不可以以刑法没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为由,不承认非法占有目的是偷窃罪的主观要点,由于很多犯罪中都存在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点与责任要点;
(2)因为构成要件具备有意的规制机能,将非法占有目的纳入故意内容,就意味着增加了偷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点,也致使不当推迟认定偷窃罪的既遂因而不妥当;
(3)非法占有目的具备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机能。比如,甲进入坐落于六楼(最高层)的被害人乙家,搬出彩色电视机后,从五楼与六楼之间的过道窗户将电视机扔至楼下毁坏。假如甲是由于乙家的窗户小、没办法从窗户扔至楼下,特意搬至过道扔至楼下的,当然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如若甲因发现乙正在上楼,为防止乙发现我们的偷窃行为而将电视机扔至楼下的,则应认定为偷窃罪。假如没非法占有目的的要点,就很难认定该行为是偷窃还是故意毁坏财物;
(4)非法占有目的具备区别罪与非罪的机能。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与偷窃行为在外形上几乎不可以区别,需要借用于非法占有目的;
(5)将非法占有目的视为不成文的主观要点,与对偷窃罪的法益持限定的占有说并不矛盾。由于法益问题与被害人方面的状况有关,非法占有目的与行为人方面的状况有关,两者是不一样的范围。
容易见到情形
(一)偷窃数额较大
1、数额较大的意思:修正前、后的数额较大,都指的是偷窃一次数额较大;至于对前后两年之内仍在追诉期限之内的偷窃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也是以其这一次构成犯罪为首要条件。
另外,对于有情节紧急情形的,“数额较大”的规范可以根据一般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而偷窃一次,不仅包含事实上的一次,还包含法律评价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论上的徐行犯。
2、徐行犯:所谓徐行犯犯罪,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来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空间范围、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分数次来完成的犯罪。
而“多次偷窃”虽然也被认定为犯罪,但是有条件的,即“一年之内三次以上的入户偷窃或者扒窃”。假如不是入户偷窃、扒窃,譬如个人所办案件中的在室偷窃,一年内三次以上也不可以构成偷窃罪;并且,多次偷窃,一般觉得是指三次以上偷窃累计数额依旧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
但,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因为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数次偷窃行为评价为法律上的一次偷窃行为,各次的数额就能累计计算。
(二)多次偷窃
2013年《关于办理偷窃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后的多次偷窃,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越三次的偷窃。假如三次累计数额超越数额较大标准,若符合徐行犯特点,按徐行犯处置——因为徐行犯法律评价为一次犯罪行为,事实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只以累计后的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假如不符合徐行犯特点,按多次偷窃处置,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越三次的次数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至于累计的数额,则不应再进行重复评价确定基准刑。
修正案后的多次偷窃,不再包含入户偷窃、扒窃,也不包含携带凶器偷窃,由于三者一次行为即构成犯罪。
(三)入户偷窃
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其次是户的场合性特点和功能性特点。即:非法进入供别人家庭生活,与外面相对隔离的住所偷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偷窃”。
另外,更不是任何的入户都涉嫌犯罪,假如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譬如偷窃金额太少、少于200元,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携带凶器偷窃
此处的携带,应该严格理解为“随身”携带;此处的凶器,应该严格理解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那样,扒窃时用的工具能否定性为凶器?譬如割包用的刀片?我认为对此应严格需要,不符合管制刀具特点的不应认定为凶器——由于,扒窃也是一次行为即构成犯罪。
(五)扒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窃别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扒窃是此次修正后比较难把握的一种偷窃行为,难就难在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别。假如一次扒窃几十元钱,是触犯《刑法》构成偷窃罪,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入户偷窃和携带凶器偷窃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可以一次行为而不问数额即构成犯罪;而扒窃则不同,除去用刀片等工具进行扒窃有侵犯人身的危险外,只侵犯财产权。所以应该再设定一个数额标准,譬如500元,以此来不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即便用刀片等工具进行扒窃和一次扒窃500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基础举证
从偷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偷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
(一)主体证据
应包含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二)行为证据
应包含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址及地方失窃物品及物品特点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秘密窃取办法推行偷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行偷窃行为时所穿着打扮的手套、鞋子与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到达偷窃现场的毛发、指纹、脚印与其他遗留痕迹的技术鉴别结论;证明赃物价值的鉴别结论;证明收缴赃款、赃物、犯罪工具等物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定方法进入现场及从特定地方窃取特定物品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与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行偷窃行为的视听资料。
(三)结果证据
应包含被害人关于被盗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失窃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失窃的证明,行为人销赃时所派生出的有关证据如买赃人陈述,典当行收据,偷窃信用卡后的提款记录,偷窃文物后出卖、出境的证据;偷窃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的被盗证明等;未遂和暂停的结果证据。偷窃未遂只有情节紧急时才构成犯罪,要有证明犯罪对象是巨额现金、国家珍贵文物或贵重物品的证据,同时要有证明行为人确实因为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未能导致财物损失的证据。
(四)主观证据
应包含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质占有、用、供应、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偷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五)情节证据
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含价格鉴别、物品发票等,对于偷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案件,还应当包含公私财产损失证据、偷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及其他紧急情节的证据;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含有关行为人在一同犯罪中的地位用途、失窃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法、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状况、失窃物品性质、损失状况等证据。
不过,这类偷窃罪证据标准及证据要点,并不需要每个案件都全部拥有
纠纷管辖
偷窃案件管辖权以犯罪地址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来划分。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督办的则全国公检法司都有管辖责任。下面是说的通常情况下: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刚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别的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为:风险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觉得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现在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立案管辖一般与审判管辖相对应,一般案件由什么法院审判就由什么法院相对应的侦查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但有的状况下,犯罪即便不在本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侦查机关也可以立案。在立案权上,侦查机关没太多的限制。
在审判中,大家坚持以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作为联结点,决定犯罪的审判管辖权问题。
救济方法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准时返还。犯偷窃罪,对于偷窃的违法所得与导致的损失,应当责令退赔、返还。假如偷窃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偷窃罪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以物质损失为限,此处的物质损失包含因人身伤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含精神损失。
容易见到问题
(一)偷东西必然会判偷窃罪吗?
对某些具备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盗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偷窃活动没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偷窃罪处置,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合处罚。把盗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偷窃犯罪行为加以不同。《讲解》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置;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置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不同。
依据《讲解》的规定,偷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偷窃活动,没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风险不大的。
(二)偷窃多少钱可以立案?
偷窃罪的立案标准,全国并不完全一致,依据各地的生活质量经济状况来断定,但有一些情形是例外。
第一来讲,譬如说过去由于偷窃罪被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之内,由于偷窃而受过行政处罚的,还有就是组织控制未成年进行偷窃。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发生的重大事故期间,在这个事件发生地进行偷窃的,还有偷窃孤寡老人、残疾人、或者生病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与偷窃的是抢险救灾、防汛移民救济款物的,对于这类行为,它的立案标准是1000元。
还有就是说,对于两年之内3次以上偷窃或者入户偷窃、携凶器偷窃、扒窃的,对于这三类行为是没金额的规范。